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沙小字第750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之貳之一之⑴中關於「 林俊宏 」之
記載應更正為「乙○○」、於「事實及理由欄」之貳之一之⑴第
四行、第七行關於「92年11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2年11月
13日」、「94年11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94年11月1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