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6號債務人 林秋萍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
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自行承攬家庭清潔工作,每月確有固定工作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1,000元,此有第三人 周修愉 、 陳建樺 出具工作介紹證明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70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4,334元,總清償金額為312,048元,清償成數為8.89%。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債務人除每月固定工作收入所得
外,名下尚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保單4份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人壽)保單7份,預估保單解約金分別為15,587元、53,447元,合計為69,034元,此有國泰人壽105年5月24日國壽字第000000
000號函及富邦人壽104年5月18日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第156至157頁、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12號,下稱聲請更生卷第112至113頁)存卷可考。債務人願提供相當於上開保單解約價值之等值現金,於更生方案第1期至第72期每期增加清償959元,合計清償69,048元,以增加更生方案總還款金額,足徵債務人之還款誠意。另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544,450元,扣除必要支出411,600元後,餘額為132,850元,是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312,048元,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必
要支出17,625元,扣除非消費性支出之勞健保費用1,900元及父親扶養費2,000元,其個人每月必要支出為13,725元,尚低於行政院主計處公布臺北市10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162元,是債務人每月生活費用顯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㈢另債務人陳報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支出父親扶養費2,000
元部分,佐諸債務人父親 林敏男 除每月領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7,368元外,名下別無其他財產及收入(見聲請更生卷第94至96頁、第110頁),堪認其不能維持生活,應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若依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債務人與其母親 林江淑女 、胞弟 林瑞宸 平均分擔其父親扶養費之數額為2,598元【計算式:(15,162-7,368)÷3=2,598】,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所列每月支出父親扶養費2,00
0元,尚低於依最低生活費標準所計算之扶養費金額,應認合理。
㈣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清償方
案,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查債務人願將每月工作收入所得21,000元,扣除上開必要支出17,625元後之餘額3,375元全數用於清償債務。另提供相當於其所有現存保單解約價值之等值現金至更生方案清償,實已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足認債務人已盡最大誠意清償債務。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72期。││2.每期在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4,334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3.債務總金額:3,509,808元││4.清償總金額:312,048元││5.總清償比例:8.89﹪│├───────────────────────────────┤│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42,655│670│├──┼──────────────┼─────┼───────┤│2│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89,764│358│││公司│││├──┼──────────────┼─────┼───────┤│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1,473│249│├──┼──────────────┼─────┼───────┤│4│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8,631│505│├──┼──────────────┼─────┼───────┤│5│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4,281│610│├──┼──────────────┼─────┼───────┤│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58,249│442│├──┼──────────────┼─────┼───────┤│7│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98,609│369│├──┼──────────────┼─────┼───────┤│8│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96,000│119│├──┼──────────────┼─────┼───────┤│9│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15,509│513│├──┼──────────────┼─────┼───────┤││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31,265│162│├──┼──────────────┼─────┼───────┤││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4,666│166│├──┼──────────────┼─────┼───────┤││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38,706│171│├──┼──────────────┼─────┼───────┤││合計│3,509,808│4,334│├──┴──────────────┴─────┴───────┤│參、補充說明││一、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二、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三、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九、每月消費支出總額不得逾越通常生活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