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86號聲請人 林天助 聲請人 羅芊綾 即 羅月娥 上列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胡子文 相對人 陞侑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聰德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所為之裁定,關於「上列當事人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所為之裁定,關於「本件支付命令關於...」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裁定關於...」。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於民國105年7月5日所為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