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6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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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6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六八О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八九七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害人乙○○告訴被告甲○○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下午七時三十分許,在新竹市○○路○○○號一品鴨肉店內,因雙方口角,甲○○憤而將餐盤重摔於桌面,不慎造成餐盤破裂碎片飛向乙○○身上,造成乙○○受有頭皮撕裂傷併皮下血腫、右手二處割傷等傷害乙案,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滕治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江靜玲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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