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楊翠芳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1月3日具狀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分配表如依原告主張變更後,原告因而約略客觀可得增加之分配額、如何計算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郭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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