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彰小字第1201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捌仟肆佰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