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金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金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陽明
張昌紋莊怡如張昌明莊李毅陳國豊 馬偉凱 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王于誠 許瑋雁 曾雅靚 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林琦勝 律師
嚴庚辰 律師被告 蔡佳彣 選任辯護人 林勝木 律師被告 王品懿 選任辯護人 張智學 律師被告 樊懿靜
謝宛伶 張鎧維 蔡佩純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林彥百 律師被告 文宥心
莊廷芳 張明弘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陽明、曾雅靚、張昌紋、莊怡如、張昌明、莊李毅、陳國豊、馬偉凱、王于誠、許瑋雁、蔡佳彣、王品懿、樊懿靜、謝宛伶、張鎧維、蔡佩純、文宥心、莊廷芳、張明弘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吳育霖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8日
書記官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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