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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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34號原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被告長擎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戊○○被告乙○○
20號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陸萬叁仟元(已扣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