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98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
丁○○被告聯永崴實業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丙○○
臺北縣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萬柒仟陸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