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9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浚祥
被告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廢止登記)
法定代理人 林俊寬 律師(清算人)
被告 侯尊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9,456萬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萬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徐語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