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浚祥

被告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廢止登記)

法定代理人 林俊寬 律師(清算人)

被告 侯尊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9,456萬4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萬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徐語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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