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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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原簡上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宋錦波
選任辯護人 戴智權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竹東簡易庭民國109年12月22日109年度竹東原簡字第25號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867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宋錦波與羅 陳義泓 前因宋錦波在 羅陳義泓 住處附近山上燒雜草而遭羅陳義泓拍攝之事而生有嫌隙,詎宋錦波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108年7月16日10時許,在新竹縣○○鄉○○村鎮○○0○0號前道路上方之高處,對羅陳義泓恫稱「你在底下錄影什麼,小心我修理你」等語,使羅陳義泓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羅陳義泓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卷內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宋錦波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同意其作為本案證據之證據能力(院簡上卷第368頁),於辯論終結前亦未對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聲明異議(院簡上卷第409-443頁),本院復審酌前揭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是本案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等供述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為證據。至關於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爭執證人即告訴人羅陳義泓之病歷資料、證人羅陳義泓及證人 黃妃 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部分(院簡上卷第368頁),因本判決以下並未引用該等證據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故不贅予說明其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羅陳義泓口出「修理」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恐嚇犯行,辯稱:我講修理不是要對告訴人羅陳義泓做什麼動作,只是基於長輩的立場教育告訴人羅陳義泓,沒有要恐嚇的意思等語(院簡上卷第348頁)。經查:
(一)被告於上開時地,對告訴人羅陳義泓口出「修理」一事,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承在卷(院簡上卷第348頁),且經證人羅陳義泓於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院簡上卷第411-422頁),是此部分事實已堪認定。
(二)關於被告何以對告訴人羅陳義泓口出「修理」及包含「修理」在內之全數言語,證人羅陳義泓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案發前一天我看到住處附近有火苗,我有LINE視訊給我父母看,後來隔天我早上有遇到被告2次,第1次被告有跟我說「你在底下錄影什麼,小心我修理你」,我有害怕,然後我就走了,之後我回去的時候再遇到被告及案外人 阿穩 ‧ 攸旻 ,然後我就被打了,之後被告還有說要揍我,被告第1次跟我說「小心我修理你」時,我心裡就很恐懼,怎知道第2次經過就遭被告阻攔、被打等語(院簡上卷第411-421頁), 佐以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案發前一天我在本案案發地點上方燃燒稻草,我沒有通知到告訴人羅陳義泓一家,當下我在上面顧火時,告訴人羅陳義泓在底下看好久了,我請告訴人羅陳義泓不要錄影,但他又繼續拍、繼續錄影,所以對我來說是不尊重的態度,隔天他第1次來案發地點的時候我問他為什麼昨天要這樣拍,跟他說要怎麼樣好好相處,但是因為他說:好啊、沒有關係阿,我就說你這樣說的話,我可能會修理你喔,之後他就離開了。後來不到半小時他又上來,案外人阿穩‧攸旻確實有打告訴人羅陳義泓,我有在告訴人羅陳義泓被打後,跟他說你再講我揍你等語(院簡上卷435-437頁),足見被告確實因本案案發前一日遭告訴人羅陳義泓拍攝燃燒稻草之舉而欲與告訴人羅陳義泓理論,且於對告訴人羅陳義泓之回應不甚滿意時,更口出上開「修理」之言語,則告訴人羅陳義泓指訴被告於案發時有為「你在底下錄影什麼,小心我修理你」之言詞,難認與事實不符,而堪認定。
(三)至被告雖執上開情詞置辯,並辯稱:我只是想要好好的跟告訴人羅陳義泓溝通,要跟告訴人羅陳義泓強調原住民生活規範的意思,我沒有恐嚇的意思等語(院簡上卷第348頁)。辯護人並為被告辯護略以:被告並無恐嚇之意思,且案發地點有很多條路可以走,告訴人羅陳義泓當日第2次經過本案案發地點,其明知被告在該處卻仍執意前往,顯見告訴人羅陳義泓並未產生畏懼等語。然「你在底下錄影什麼,小心我修理你」之內容本身,依一般普遍之認知本屬於對他方身體不利,且他方無法掌握是否或何時發生的不確定性宣稱性語言,也正是這種不確定性所產生的心理壓迫,會使得受宣稱的一方產生擔憂不利事實可能發生的龐大精神上壓力,故立法者才會將此等宣稱行為規定為觸法的恐嚇行為。因此,只要行為人遂行此等宣稱行為,並對自身行為的社會交流意義有所認知,無論其動機為何,除了雙方有著「即使行為人有此等宣稱行為發生,他方也不會產生此等精神壓力」的特定關係之外,行為人所為就都已經是法律所不允許的恐嚇行為。佐以本院勘驗案發後之錄影光碟內容略以:
1.檔案名稱:被打第一時間
宋錦波:什麼叫沒有關係?
羅陳義泓:什麼沒有關係,昨天你們燒火你有跟我們講嗎?
(撞擊聲)
黃妃:喂!你不能動手。
羅陳義泓:你幹嘛打人。
阿穩•攸旻:你沒有禮貌。
黃妃:你憑什麼動手?
阿穩.攸旻:妹妹你哪,沒你的事,他沒有禮貌。你真的很沒有
禮貌唉。
羅陳義泓:哪有這樣打人的?
阿穩•攸旻:你沒有禮貌啊。
羅陳義泓:你這樣對嗎?
宋錦波:沒有錯,他可以袒護你但是我跟你講喔(不明聲音),
有一天他就找你麻煩,我就跟你講道理,你剛剛那什麼態度?
羅陳義泓:今天是什麼道理?你昨天在那邊燒火我們也沒有對你
們幹嘛我們只是要了解事情而已欸。
宋錦波:那你幹嘛拍照?
羅陳義泓:我有拍照嗎?我只是跟媽媽講那邊有人在燒火,而且
我們房間都打開窗戶了。
宋錦波:如果你擔心的話你應該要來幫忙才對。
羅陳義泓:今天我在你家那邊燒火你會開心嗎?我們也沒說什
麼。
...(略)
羅陳義泓:昨天你這樣子我們沒有說什麼,你今天早上來跟我們
講說什麼你這樣子一堆小動作,然後什麼小動作什麼。
宋錦波:你應該要來幫忙顧火才對啊。...講這麼多...,你剛剛
態度也不對。
黃妃:因為你剛剛已經在恐嚇我們了。
羅陳義泓:對阿你說什麼要修理人。
...(略)
宋錦波:我做我的工作,我好好跟你講,我揍你喔我跟你講,他
打的不一樣喔。我今天跟你講喔,你昨天是不尊重我喔。你來你應該要跟我講...一起來顧火...你看到火,你緊張,對面的人也緊張,很多人都緊張,但他們都一一的打電話,我們都好好回,但是你在那邊錄影什麼東西?
羅陳義泓:你有看到我錄影嗎?你知道我錄影嗎?
宋錦波:有,有,來來,我跟你講,你已經PO了,有人跟我講過了。
羅陳義泓:PO什麼?
宋錦波:PO什麼『我沒有辦法好好睡覺,這個火那麼大我怎麼有
辦法好好睡覺』。
黃妃:這本來就不能好好睡覺,你在講什麼,我們後面有 油欽 。
宋錦波:好,妹妹你來嘛,我幫你顧火,我跟你講喔我現在真的
很生氣喔。我跟你講(族語...略)你要尊重,什麼叫做,我的土地我應該要做,你在那邊好好做生意我也不管你啊,對不對。有沒有,好你聽我講,你剛剛講什麼沒有關係。
羅陳義泓:好,先這樣嘛。
宋錦波:什麼沒有關係,我們才生氣,你好死不死你過這邊幹什麼,你過底下就好了嘛。
羅陳義泓:為什麼我不能走那邊。...那你前面說要修理,那你講什麼?
宋錦波:我當然要修理,因為我……(檔案結束,院簡上卷第349-356)
2.檔案名稱:竹64
黃妃:我們經過本來沒有搞事情,昨天的事情我們都不想講,因
為我已經問清楚了。
宋錦波:很多人在那邊喔。
黃妃:對,我今天沒有要講昨天的事喔,我經過這裡,然後就攔
我們下來,我想你可能是要講昨天的事情,你講什麼你直接講,如果有不對你直接回。
宋錦波:我來講,昨天為什麼你不來幫忙顧火,要在下面錄影拍
照,這個已經構成我的壓力喔,你知道嗎?為什麼我的土地我不能自己耕作呢,對不對,如果你有問題你應該要來講一下。...但是你在你那邊拍很久的時候,我就覺得,對我就是一種,你在監督我做事情,為什麼,我們不是有自由權嗎?你們自己在你們的民宿我們也沒有去監督你們,懂我意思嗎?所以變成是種壓力嘛,所以我就跟你說,有什麼問題上來跟我講,我在上面嘛,你有聽到,你上來講,你不要一直拍,如果你一直拍我會生氣,我就修理喔。修理人有沒有,因為我也生氣了,好,恐嚇,但是...對,因為我很生氣,昨天你們的方式,有比較激動,因為我比較生氣...。(檔案結束,院簡上卷第360-362頁)
則綜觀上開筆錄,可知被告係針對本案案發前一日告訴人羅陳義泓拍攝被告燃燒稻草之舉而欲與告訴人羅陳義泓理論,並質疑告訴人羅陳義泓何以拍攝被告燃燒稻草之畫面,且於本案案發當日第2次相遇時,更提及「如果你一直拍我會生氣,我就修理喔,修理人有沒有,因為我也生氣了」等語,已見被告於斯時係處於高度責難告訴人羅陳義泓之角度質疑告訴人羅陳義泓。再被告雖僅提及修理一事,然被告於案外人阿穩•攸旻徒手毆打告訴人羅陳義泓頭部後,經告訴人羅陳義泓質疑此舉是否正確,被告更答稱:沒有錯等語,且其陸續對告訴人羅陳義泓稱:我好好跟你講,我揍你喔我跟你講,他打的不一樣喔,我跟你講喔我現在真的很生氣喔,我們才生氣,你好死不死你過這邊幹什麼,如果你一直拍我會生氣,我就修理喔,修理人有沒有,因為我也生氣了,為什麼你不來幫忙顧火,這個已經構成我的壓力喔等語,足見被告在本案案發當日第2次與告訴人羅陳義泓碰面時,係持毫無來由之優勢地位,在告訴人羅陳義泓被人毆打後之情形下,無理要求告訴人羅陳義泓遵從被告之指示,要求告訴人羅陳義泓於被告燃燒稻草時不可錄影,且在被告已自承告訴人羅陳義泓並無義務顧火之情形下(院簡上卷第433頁),仍無端要求告訴人羅陳義泓需幫忙顧火、不可攝影,並質疑告訴人羅陳義泓何以通過本案地點,又一再向告訴人羅陳義泓提及修理、揍你,顯然上開行為已造成告訴人羅陳義泓心理莫大之壓迫,更可以此認定被告於本案案發時口出「你在底下錄影什麼,小心我修理你」等語,係基於相同情境下,對告訴人羅陳義泓為身體不利之言詞,使得告訴人羅陳義泓因此擔憂不利事實可能發生的龐大精神上壓力,而為恐嚇行為無疑。
(四)況且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自陳:我其實是因為與告訴人羅陳義泓的母親相處不愉快,她回來山上後就有舉報我除草的行為,她也不會直接跟我講,而是直接去舉報,另外我只是告訴人羅陳義泓族裡的長輩,但我並不是他家庭裡的長輩,我提出原住民關於「gaga」規範,是指部落裡的人要互相尊重,而不是指晚輩要無條件的尊重長輩,如果長輩做錯事,依照部落規範當然可以質疑長輩,我跟案外人阿穩•攸旻在跟告訴人羅陳義泓對話的時候,確實是我們態度比較過份,我說的不尊重,其實是針對告訴人羅陳義泓的父母,在那邊工作沒有相互尊重的態度等語(院簡上卷第429-439頁),可見被告於案發前日雖因遭告訴人羅陳義泓拍攝,然其實際上是因為與告訴人羅陳義泓之父母間相處產生衝突始生不滿,此與被告所提出所謂部落之規範無關,於錄影中所謂「教告訴人羅陳義泓道理」無非只是自恃部落長輩身分對晚輩的強詞奪理而已。再者,告訴人羅陳義泓雖於本案案發後選擇相同道路返回其住處,然被告僅係仍在該處並非必然在該處等候,此與告訴人羅陳義泓於本案案發時有無心生畏懼無關,辯護人上開所辯,不足為有利被告之依據。綜上所述,故被告所辯顯屬臨訟卸責之詞,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犯罪事實應予依法論科。
二、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05條之規定,並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糾紛,竟出言恐嚇告訴人羅陳義泓,使告訴人羅陳義泓心生畏懼,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本件犯罪所生危害程度,兼衡被告之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小康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恐嚇犯行量處拘役15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故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之判斷亦屬允當。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辯解而否認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本案案發後,於當日第2次遇到告訴人羅陳義泓時,有向告訴人羅陳義泓稱:「你再講我揍你」等語(院簡上卷第435頁),且有前揭本院勘驗案發後之錄影內容可佐,此部分被告另涉及恐嚇之犯罪事實,且該犯罪事實顯係因發覺告訴人羅陳義泓再度行經該處而另行所為,非與本案基於同一之犯意為之,與本案無接續犯一罪之關係,宜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黃沛文
法官崔恩寧
法官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張慧儀
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