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92號原告 張峰銘 被告 曾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捌仟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