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311號上訴人 黃文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7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444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7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許瑞東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