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106號債權人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代理人 徐博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博鰲建設有限公司林世文楊瑞泰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利息計算之訖日。
二、表明違約金之正確計算方式(本件違約金請求按聲請狀附表所示利率計算,與原因事實及本票所載不符)。
三、債務人林世文、楊瑞泰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債務人博鰲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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