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7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童志偉上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童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童志偉前因搶奪等罪,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11月確定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5年8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69948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1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潘曉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