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蔡月禎 被告 蔡月琴
蔡鳳恩 蔡鳳格 蔡馨諠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坐落花蓮市○○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花蓮縣○○市○○○街○○號、59號),現依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59號房屋部分,未列計55號房屋部分),按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36,850元【計算式:土地(781*54,500*1/2)+59號房屋(1,909,200*2/4)=22,236,85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7,712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暫應補繳202,712元(55號房屋部分查報價額後另行計算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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