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2號原告 陳春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加走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裁判分割花蓮縣○○鄉○○段○○○○號土地,依該土地公告現值及原告權利範圍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780元(計算式:91.40*7,200*6/16=246,7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徐大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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