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8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言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家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言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未成年人猥褻罪)等案件,經法院判刑後,在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5款所列之事項,及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一款或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兒童及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邱言凱因成年人對具有家庭成員關係之兒童犯強制猥褻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5年度侵訴字第18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5罪、4月共45罪,並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2年6月,並經本院以105年度侵上訴字第284號、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35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106年6月26日入監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1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672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相關刑事判決書、戶籍謄本、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個案輔導記錄、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項第5款,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命受刑人應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款第5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家賢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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