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沙簡字第一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二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販賣未貼專賣憑證之菸類,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
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扣案未貼專賣憑證之大衛杜夫牌洋菸貳
萬壹仟貳佰伍拾包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一行「九十年三月十日許」更正為「九十
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七時許」;第五行「住處...牟利。」更正為「住處、夜市
及火車站等處,先後以每條三百八十元之價格販售予檳榔業者等多人牟利」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五款、第四十條第一款、第四十
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
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