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八三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乙○○即 王姿涵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 伍佰 參拾玖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向原告申請租用0000000000號行動
電話,惟自八十九年七月起至八十九年九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台幣三萬二千九百七
十八元,迭經催繳,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則以並未向原告公司
申請使用行動電話,且該申請書係以乙○○之名義申請,惟其業於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換發新身分證並同時改名為 王姿函 ,舊姓名之身分證業由屏東戶政事務所收回,自無
須給付該筆電話費用等語資為抗辯。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固據其提出行動電話業務申請書、催繳通知單、電信費收
據等為證,被告以前揭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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