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調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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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六星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 律師
葉又華 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員工保密契約書、保證書提起本件訴訟
,觀之兩造間保密契約書第7條及保證書之約定,均係合意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該約定事項書面
在卷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