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六小字第4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陳珮芳
訴訟代理人 劉祈明
被 告 鐘淳淳 即 鐘佳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陸仟伍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
萬貳仟肆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
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書記 官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