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389號
原   告  黃勝煇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
複代理人   黃峻偉
被   告  徐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及應
行辯論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請兩造於庭期前
至本院閱卷。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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