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079號
原 告 智光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龍 照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游進祿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2
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