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9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9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減刑案件(96年聲減字第2236號),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二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3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
茲更正為「有期徒刑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