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78號聲請人隴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朱苑禎┌──────────────────────────────────────────────────────┐│附表:95年度催字第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吳友森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5年1月10日│21,396元│AA0000000│││││新豐分行│││││├──┼───────┼────────┼──────┼──────────┼───────────┼────┤│002│雅信鑄造股份有│中國農民銀行竹北│95年3月5日│21,580元│0000000││││限公司 朱明豐 │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