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除字第45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
書記官周育瑜┌──────────────────────────────────────────────────────┐│附表:95年度除字第45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祥茂電器股份有│彰化商業銀行北新│95年2月28日│39,190元│CL0000000││││限公司郭木村│竹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