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322號原告甲○○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峰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38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9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