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27號聲請人即辯護人 陳振東 律師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5日訊問後,認被告犯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因而裁定收押被告在案。茲聲請人以被告於犯罪後已有深切悔意,願意主動對被害人為賠償,為使被告能對外籌措款項,助益實現其對於與被害人之賠償等理由,具狀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被告涉案情節、犯後態度及目前審理進度等一切情狀,認被告倘能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確保將來審理、執行時到案,則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劉安榕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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