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12號原告 黃阿足
黃玉雪 共同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被告 黃慶頌
施碧蓮 黃偉格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隆 律師
蕭智元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周軒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十四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葛永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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