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七年度重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六年度易字第八五0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英媖
法官葉靜芳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