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六一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貴院調查時,已供述明確,並無逃亡與串證之虞,且家中生意需被告回去處理,而被告雙親亦因此而積勞成疾,乏人照顧等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卉聆法官劉柏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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