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職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二六號
再抗告人甲○○代理人 邱一峰 律師再抗告人乙○○
丁○○丙○○右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間強制執行事件,再抗告人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七九號民事裁定對於再抗告人乙○○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劉福來法官鄭玉山法官葉勝利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