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聲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玫麗華企業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本院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三四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就勞資爭議成立之調解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其性質係非訟事件,而勞資爭議處理法及非訟事件法均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就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三四八號確定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並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陳國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