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8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486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陳佳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零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新臺幣肆佰元之遲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陸仟零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肆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