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五五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年柒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執行羈押,嗣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並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裁定自同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又於同年五月一日裁定自同年五月五日起再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菁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銘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杜孟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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