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二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尤中瑛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 律師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吳文豐 律師右列被告等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丙○○均自民國玖拾年柒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殺人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分別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三月二十七日、五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凃裕斗
法官曾淑娟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