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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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簡上字第240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簡字第1322號中華民國97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聲請案號:97年度偵字第3442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進行簡式審判,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及所定執行刑核屬妥適,所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亦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其判決書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據告訴人乙○○之請求,提起上訴意旨略以:被告犯後毫無悔意,迄今尚未與告訴人乙○○和解,致告訴人所受損害無法彌補,原審判決量刑過輕云云,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4條、第368條、第373條、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鍾邦久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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