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2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21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
7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告訴被告乙○○、丙○○共同傷害及被告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其三人均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案件。茲被告即告訴人乙○○、甲○○均於97年8月7日分別具狀撤回對甲○○、乙○○、丙○○之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紙附卷足憑,揆之首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姿利中華民國97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