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04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許旭聖法官康應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恐嚇危害安全│恐嚇危害安全││├────────┼──────────┼──────────┼─────────┤│宣告刑│減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5.12.31│96.04.2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296號│1029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97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事│案號│││││實││││││審├──────┼──────────┼──────────┼─────────┤││判決日期│98.01.20│98.01.20││├─┼──────┼──────────┼──────────┼─────────┤││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97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97年度上訴字第2192號│││判│案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01.20│98.01.20││├─┴──────┼──────────┼──────────┼─────────┤││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備註│1575號│15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