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訴字第8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898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冠仁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5日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98號民國113年11月5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113年度偵字第711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偵字第7110號」。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898號民國113年11月5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113年度偵字第7110號」顯係「112年度偵字第7110號」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蘇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