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6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46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世宏 上列聲請人與 周麗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聲請狀附表編號①票面金額新臺幣1,000,000元之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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