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家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家上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字第39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 律師複代理人 李國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正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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