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民商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民商訴字第51號原告權可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敬祥 訴訟代理人 扶停雲 律師被告雷酷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雷比特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怡臻 被告雷鳴資訊科技有限公司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李偕瑋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 律師
陳育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2月11日下午3時40分於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智慧財產第四庭
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