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6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2604號

原告 郭峻誠

被告 趙綵柔

訴訟代理人 賴峯圻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提出新證據,認有予被告辯論之必要,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4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請被告就原告112年10月24日民事聲請再開辯論暨請求到庭陳述意見狀,於7日內提出書狀表示意見,繕本逕寄原告。

三、請原告7日內具狀提出107年10月22日與被告通訊對話完整畫面(從最先開始對話至結束之內容),繕本逕寄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許靜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