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46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已歿)
原住臺北縣選任辯護人 連一鴻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54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85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審以上訴人即被告甲○犯貪污罪,對被告為有罪判決。被告提起上訴,嗣被告於民國98年12月12日死亡,有被告死亡証明書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之上開規定,被告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原審為被告有罪之諭知,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依上開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被告之不受理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聰明
法官許永煌法官趙文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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