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5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508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99年度除字第150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乙○○│彰化商業銀行城東│98年12月20日│450,000元│FN│││││分行│││0000000││├──┼───┼─────────┼───────────┼─────┼────┼──┤│002│乙○○│彰化商業銀行城東│98年12月16日│194,000元│FN│││││分行│││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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