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6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65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19日
書記官黃曼琳┌──────────────────────────────────┐│附表:99年度除字第165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6-NX-0000000-0│1│50│││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7-NX-0000000-0│1│31│││原名: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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