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一ОО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十選任辯護人葉錦郎律師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翌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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