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九號
聲請人乙○○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輔英科技大學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輔英科技大學捐助暨董事會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輔英科技大學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教育部於民國五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三冊、第三三頁第八九號),原名為財團法人輔英技術學院,自九十一年八月一日起改名為財團法人輔英科技大學。茲因應業務需要,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經九十一年七月六日第十屆第二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表,並經陳報教育部在案,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記錄、教育部九十一年八月一日以台(九一)技(二)字第九一一一0四六一號函、修訂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對照表各一份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輔英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設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N06D~B法官鍾素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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